市律師團陳氏玉女律師回答: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38條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有權商討或要求法院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財產。
另一方面,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43條規定,在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財產分給哪一方就屬於那一方的私有財產。據阮富豪提供的信息,夫妻倆已同意將共同財產分開,其中你的薪資屬於你的私有財產。因此,你的妻子擅自拿這筆錢一事被視為侵吞家庭成員的私有財產的行為。據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56條第2款a點規定,對於侵吞家庭成員財產的行為,罰款50萬至100萬元。對此行為處罰權力屬於鄉級人委會主席。
但,你的妻子之所以蓄意拿走你的錢,只因為擔心你投資失敗,將會影響到家庭經濟,這是一個好意。你應該就自己的工作和家庭財產使用一事與妻子交換意以相互理解,不必要求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