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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回丟失護照後如何恢復使用價值?

本市讀者阮氏玉問:兩個星期前,我丟失了護照並且已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報和我的護照已經被取消了使用價值。如今,我經已尋回丟失的護照。我的護照仍有還沒逾期的澳大利亞簽證。我聽說,自今年7月1日起,丟失的護照如果尋回可以申辦恢復使用價值。請問,辦理手續如何?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自2020年7月1日起,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生效。據此,公民在國內丟失普通護照,那麼他的護照就被取消使用價值,但如果尋回,可以獲審議恢復使用價值。具體是,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在國內丟失而被取消了使用價值的普通護照尋回之後,如果滿足下面條件可以申請恢復使用:

●護照完整無缺。

●護照仍有國外簽發尚未逾期的簽證。

申請恢復護照者要填寫申報表所有信息,並附上護照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關或省級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提交。

對於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關提交的卷宗,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不超過3個工作日,該機關將向申請者退還已經恢復使用價值的護照。如果卷宗在省級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提交,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護照的退還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至於不同意恢復護照的場合,上述機關將以文本答覆並解釋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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