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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罵人可被判罪

新平郡讀者范玉恩問:近期,社交網上出現一些對象在社交網上直播誹謗、侮辱他人的現象。對於這些行為,法律如何處理?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政幸律師事務所主任阮志幸律師回答:社交網直播功能本來是一種文明的社交方式,但最近已被不少對象利用來謾罵、侮辱他人。這是不符合淳風美俗的行為。因此,國家管理機關最近已頒佈各項法律規範文本以防打該行為。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採取行政處理措施或追求刑事責任。

關於行政處理措施,據有關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資訊技術和電子交易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2020年第15號《議定》,若提供、分享虛假、失實訊息以歪曲、誣衊、觸犯機關、組織的信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若在社交網上直播嚴重觸犯他人的人品、名譽,則視行為輕重,可能被判犯下“侮辱他人”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侮辱他人”罪,具體如下:若嚴重觸犯他人的人品、名譽,將被予以警告處分,被罰款從1000萬至3000萬元,或受管制3年。

若犯罪行為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可受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兩次以上犯罪;對兩人以上;濫用職權;對於執行公務者;對於為自己教育、養育、照顧、治療的人;使用電腦、電信網絡或電子工具以實施犯罪行為等。若犯罪行為導致受害者自盡,將被判2至5年有期徒刑。另外,犯罪者還可被嚴禁擔任一定的職務、行業或工作1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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