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将河内理工大学建设成为担当国家重大使命的卓越研究型大学 越南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会见柬埔寨副首相兼国防大臣迪西哈 越南政府总理黎明兴:越南始终将发展对老关系置于最高优先地位 党政领导人在黎氏莲公园向各位英烈敬香缅怀 直播:胡志明市烈士遗骸追悼及安葬仪式 柬埔寨副首相兼国防大臣对越南进行正式访问 政府总理黎明兴:国防安全合作是越老关系的重要支柱 越南国家副主席武氏映春与格鲁吉亚总理伊拉克利·科巴希泽举行会谈 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举行会谈并共同主持越中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强大的企业助力增强国家实力

自7月1日起登記常住條件

富潤郡讀者馮輝問:我從2018年就到本市工作。於今年8月份,在我的暫住時間滿3年時,房東允許我登記常住。我得知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居住法》有規定租房者登記常住的條件。請問在7月1日後,若我想辦理常住登記手續,須滿足哪些條件?
自7月1日起登記常住條件
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據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民若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可在租用、借用、寄宿的合法住處登記常住:

第一,合法住處主人允許在租用、借用、寄宿地點登記常住及若房東同意,可以在該民戶登記常住。

第二,租用、寄宿的住處須滿足省級人民議會規定關於最小住房面積的條件及人均住房面積為8平方米以上。

2020年《居住法》不再區分在省和中央直轄市的常住登記條件。此前,據2006年《居住法》,只有在中央直轄市租用、寄宿的住處登記常住的公民才須滿足關於最小住房面積的條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