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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

 梁黃流讀者(huuhoang8801@gmail.com)問:我們一班工人從2012年5月至今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通知將對我們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因沒有工作可做,同時將會人事改革。也根據該通知,視工作時間而定,我們將獲輔助1個半月至2個月薪資。請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如此賠償是否合理及符合法律規定?
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
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按《勞動法》規定,因經濟或進行生產改革等理由而須裁減冗員之前,企業必須制定及實行再僱用勞工的方案。如果有新的工作,必須優先培養現有的勞工以繼續僱用。如果企業無法為勞工安排新工作,必須讓勞工離職就按《勞動法》第49條規定給勞工輔助失業金。按《勞動法》第49條規定,在讓勞工離職之前,企業必須提前30天通知省級勞工國家管理機關,並在本單位與勞工集體代表交流。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企業須按規定給勞工賠償。具體是,企業必須接納勞工重返工作,給勞工無法上班的日子交社保、醫保費,加上發放至少2個月薪資。對違反提前通知的場合,必須給勞工賠償其未獲通知日數的薪資。因梁讀者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所以建議您根據上述規定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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