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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借據可否視為證據?

陳文凱讀者問(vankhai…K@yahoo.com):6個月前,我給同事借3億元。借錢的時候,那位同事只手寫借據,內容寫明還款日期,有我和他的簽字。因相信朋友,我沒有到公權單位證實或公證。現在過了還款期限,我屢次要求還款可我那同事不願意歸還。請問,我可以使用手寫借據當做證據以起訴?
手寫借據可否視為證據?
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據2015年《民事法》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財物借貸的合同是雙方達成協議時簽訂的。據此,貸方把資產交給借方,到了還款日期,借方務必向貸方還款(確保足夠數量、質量),如果有利息務必依法付款。

本質上,財務借貸和借錢是一種民事交易。按2015年《民事法》規定,不要求具體貸款合同形式。因此,財務借貸合同可以通過文本、交談或具體行為成立。同時,對財務借貸合同不要求公證或證實。

因此,手寫借據可以視為合法財務借貸合同。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收集證據中,民事案的證據被理解為由當事者、機關、組織、個人提交給法院的屬實證據。

據此,證據可以包括:文本、聽到(錄音)、看到(錄影、影像)、電子資料、證物、當事者供詞等等。故此,手寫借據可以視為財務借貸證據。陳文凱讀者可以向法院提交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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