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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維護勞工權益

范忠信讀者(tinpham_hr90@ gmail.com)問:最近,我公司將全部機械、廠房轉交給新主人。雖然已在新公司工作,但我們的舊公司完全不關心解決勞工的權益。請問,當企業轉讓所有權或財物時,勞工的權益如何解決?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當企業轉讓所有權或財物時,勞工使用者事先有責任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勞工建立勞工使用方案。對於按上述僱用方案而勞工必須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勞工使用者有責任給勞工輔助失業津貼。根據使用勞工方案,在轉讓所有權及財物使用權之後,如果勞工在新公司獲繼續聘用,獲培訓以繼續工作或轉到其他臨時工作,當勞動合同終止時,後繼僱用單位有責任給勞工輔助離職津貼,包括勞工在舊公司工作及在新公司工作的時間,以及在1995年1月1日舊企業僱用之前在國家單位工作的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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