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答:經修訂、補充的1999年第5號《議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證換發場合包括:人民證滿期;人民證損壞,無法使用;更換姓氏、名字、中間名、出生日期等內容;在省、中央直轄市範圍之外更換常住戶口登記處;外形特徵有改變等。
然而,由於每個省、中央直轄市有不同的人民證編號,因此,如果人民證申換者屬於“在省、中央直轄市範圍之外更換常住戶口登記處”場合,當然須更換人民證編號。
因此,一人若持有許多不同的人民證編號,若需要,可要求最新的人民證簽發機關按公安部於2015年12月15日頒行的第66號《通知》附帶的CC07表格(若對人民證編號和身份證編號確認)和按於2014年1月22日頒行的第5號《通知》附帶的CMND01表格(若對9個數字和12個數字人民證確認)簽發以前人民證編號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