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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被轉到合同外的工作,僱主仍須給勞工支薪

海防市讀者阮文定問:公司以產銷情況為由,最近調派我從事新工作,並簽署期限兩個月的勞動合同。新合同期屆滿時,公司又打算調派我到別的部門。若我不同意,公司將不給我安排工作。請問,我停工期間是否獲得公司支薪?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勞動聯團所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根據2015年第5號《議定》第八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僱主暫時調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工作,而在1年內已滿60天。若繼續要暫時調派勞工從事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就要得到勞工書面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暫時從事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而停工的場合,僱主須按《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停工薪資。因此,阮文定不同意轉到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工作,而公司不安排工作,則仍要在停工期給勞工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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