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賴氏清香律師回答:據2012年《勞動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僱主可以對勞工採取各種紀律處分形式,包括:譴責、延長調升薪資的時間、革職、解僱。
另外,2012年《勞動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僱主不得採取罰款、停止發放薪資等形式以代替紀律處分。據2020年第28號《議定》第十八條第三款b項規定,僱主如果使用罰款、停止發放薪資以代替紀律處分將被罰款1000 萬至150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給勞工歸還所收取的罰款或發足全部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公司對勞工採取罰款、停止發放薪資等處罰形式是違反法律的。阮秀讀者和其他工人可以向公司的工會提出建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