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社會秩序安全,越南法律也頒行了若干適用於“在公共場所聚集眾人”行為的法規文本,具體是規定若干公共秩序確保措施的2005年第38號《議定》和指引落實2005年第38號《議定》的公安部2005年第9號《通知》。
據此,在公共場所聚集眾人的活動是指5人以上聚集在公共區域、地點(人行道、街道、廣場和經濟、文化單位等)以提出與個人、家庭、組織的合法權益有關,或關於政治、社會生活共同問題,與其他組織、個人的權益有關的要求、建議的行為。按法律規定,所有聚眾的活動在開展前,都要向縣級人委會或省級人委會登記,且要履行所登記的內容。聚眾活動登記手續程序在2005年第9號《通知》有規定。若不遵守上述各項法律規定,將根據違犯性質、程度受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予以行政違規處理:按治安秩序、社會安全、防治社會弊端、消防、防止家庭暴力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2013年第167號《議定》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將被罰款。其中,對於影響戲院、電影院、文化宮、俱樂部等秩序的行為,最輕的處罰是警告,或罰款10萬至30萬元。對擾亂公共秩序,有攜帶簡陋武器與輔助工具的行為,最重的處罰是罰款300萬至500萬元。
-追究刑事責任:擾亂公共秩序,對治安秩序、社會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曾因這一行為受行政處罰或被判罪,未獲撤銷犯罪紀錄而再犯,將按2015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被判“擾亂公共秩序”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據此,違犯者將被罰款500萬至5000萬元,受管制至2年,或被處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對於有組織;使用武器、兇器或破壞,嚴重阻礙交通,影響到公共活動;煽動別人擾亂,對干涉維護公共秩序者行兇的場合,採取2至5年有期徒刑。
另外,還可被予以關於“抗拒執行公務者”罪(按2015年《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刑事處理,其刑罰是被管制至3年,或從6個月至7年有期徒刑;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組織人及其得力幫兇、實行者,按2015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被判“暴亂”罪,受12至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按2015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被判“擾亂安寧”罪,最重刑罰為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