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環玉宇律師回答: 據2015年《刑事法》(2017年修訂本)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將車子交給不具備駕駛條件者參加交通的規定如下:
借車給無駕駛證或者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超過規定的醉酒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刺激品者,其駕駛造成他人的損害,車主可被處罰從1000萬至2億元,或被管制3 年或2年至7年有期徒刑。
例如:借車者造成他人死亡,車主就被罰款從1000萬至5000萬元或受管制3年;借車者造成3人受傷,他們的體康損傷總比例達201%以上,車主將被處罰2年至7年有期徒刑。
此外,在《陸路交通法》第八條規定,嚴禁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超標者駕駛汽車、拖曳車及機動車;具體是,在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50毫克或呼氣酒精含量達1公升之0.25毫克。
因此,在將車借給朋友之前,車主必須瞭解借車者的情況。希望你對提議借車的無駕照者或不具備駕駛條件者乾脆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