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梅莉讀者問:2018年8月我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求我交1000萬元押金以確保不違反勞動合同。這個協商獲記錄在勞動合同上的一個條款。最近,因家庭轉回家鄉生活,我申請離職,公司以違反勞動合同時間為由,不給我歸還上述押金,請問,公司收取我的押金後不歸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當簽訂、實施勞動合同,僱主不可要求勞工使用金錢或財務作抵押以確保履行勞動合同。故此,公司要求你交押金以確保實施勞動合同的條款是違反法律規定。按《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公司有責任將已收取的1000萬元押金歸還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