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鄧長清律師回答:2013年《土地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多人共同持有土地使用權、住房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場合,“粉紅簿”須齊全地填寫各持有者的姓名,同時每人獲簽發一本“粉紅簿”。
若使用權、所有權持有者、其他各組織和個人有要求,就給代表人簽發共同“粉紅簿”。
根據資源環境部2014年頒行第23號《通知》第六條第五款b項,對於多人共同持有土地使用權的場合,使用形式一欄將註明“共同使用”。
因此,你和弟弟湊錢購買一塊地皮,故全部面積屬於你們兄弟倆的共同所有權。“粉紅簿”將註明你和你弟弟的姓名,同時每人獲簽發一本“粉紅簿”。此外,“粉紅簿”上的使用形式一欄將註明“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