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娶妻,可否要回孩子撫養權?
阮秋蘭讀者問:我和前夫已離婚,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予他。最近,我的前夫娶妻,不再自己撫養孩子,而交給他的妹妹帶到別處撫養。那麼,我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嗎?
阮文厚律師回答: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 第八十四條,若你和前夫就孩子撫養權達成協議,則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認關於變更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協議。
若你和前夫不能達成協議,關於要回孩子撫養權的糾紛將由法院處理(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因此你可以向前夫的居住地縣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據此,你需準備卷宗以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孩子的人,包括:起訴書(按照規定表格);判決;戶口簿、人民證(經證實的副本);孩子的出生證(經證實的副本)。
另外,你還需提供可證明孩子撫養者變更要求是有依據及合法的資料,可能是:
-向法院證明你將為孩子的發展提供最有利的環境,能夠確保經濟和精神條件以滿足孩子的正常發展要求;證明自己有足夠的物質條件(收入、財產、穩定的住所等)和精神條件(有足夠的時間以照顧和撫養孩子,總是把孩子放在首位等),確保給孩子帶來比對方更穩定的生活和更良好的發展條件。
-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方沒有足夠的物質和精神條件以撫養孩子,收入不穩定,例如:前夫已娶妻,沒有自己撫養孩子,而交給其妹妹帶到別處撫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