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2005年《企業法》規定,對於接受轉讓創始股東的股權的場合,接受者當然成為公司的創始股東,公司須辦理創始股東變更手續及將新創始股東的名字加入股東登記簿。透過在辦理這些手續,接受轉讓股權者的資訊當然得到補充,此人當然成為公司的創始股東,儘管沒有參加成立也沒有在公司初期制定的章程上簽名。此外,公司有義務在公司領取企業登記證起3年時限內實行上述手續。到期後,創始股東有權自由轉讓其普通股份,接受轉讓者不當然成為創始股東,因此公司只要更新股東登記簿上資訊。
目前,按2014年《企業法》,創始股東股權的接受轉讓者當然不成為公司的創始股東。當某個人或組織收購創始股東的股份,導致創始股東持有的股份變動,則公司有義務辦理股份公司創始股東的資訊更改通知手續,並在股東登記簿上加入新股東資訊。
2014年《企業法》仍規定創始股東不得轉讓股份的時限,但由於有關創始股東的定義有改變,而在獲發企業登記證起3年過後,若更新的資訊與創始股東有關,包括此股東正持有的股份的資訊,公司仍有義務辦理資訊變更通知手續,並在股東登記簿上更新。如果公司在變更起10天內不辦理通知手續,將受計劃與投資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罰款從100萬至200萬元。
總而言之,創始股東被視為公司的重要成分,與其有關的所有活動和事項都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權力機關通知,以更新資訊及避免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