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回答:根據《就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按學藝培訓時間來計算輔助時間,但不可超過6個月。據政府總理於2014年12月24日頒行的第77號《決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輔助學藝的參加失業保險勞動者最多可獲輔助每個月100萬元。具體輔助金額是視授藝單位規定的培訓時間、勞工所學的專業及要交的學費而定。對於勞動者的學藝時間是幾個月零幾天(不滿30天)的場合,將把零幾天的時間當做一個月以計算輔助金額。
按上述對參加失業保險者輔助學藝的《決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勞工參加學藝培訓班的學費超過《決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輔助金額,那麼所超出規定金額的費用由勞工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