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據財政部於2008年頒行的第126號《通知》規定,車主可參加強制車保(由財政部規定)和自願車保(按保險企業設計的規定本)強制車保還稱為民事責任強制車保證(簡稱強制車保證),是車主和保險企業之間簽訂民事責任合同的唯一憑證。每輛車只獲簽發一張證。
第126號《通知》也規定,車主 在越南領土參加交通必須參加強制車保。
2008年《交通法》第58條第二款規定,駕駛者務必攜帶的證件之一是強制車保證。
此外,據2016年第46號《議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不購買或不攜帶有效的強制車保證的駕駛者將被處罰8萬至12萬元。
故此,如果你只參加自願車保而不參加強制車保就違反了陸路交通安全領域的規定,將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