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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有3個月失業輔助金

阮秋懷讀者(nguyenthuhoaiqn@gmail.com)問:我在公司工作了16個月,公司遵守法律規定為我繳納失業保險金。如今,我已經離職,請問:我可享有幾個月的失業輔助金?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按2013年《就業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為依據決定勞工可享有失業輔助金的時間。具體是,繳納滿12個月至36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勞工可享有3個月失業輔助金。隨後,每次繳納滿12個月失業保險金者就可多享有1個月失業輔助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你參加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為16個月,你可享有3個月失業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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