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據規定出生證的法理價值的2015年第123號《議定》第6條,出生證是個人的原始戶籍證件。
個人的全部卷宗、證件上所註明的姓氏、名字、中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國籍;原籍;親子關係等內容都要符合其出生證。若個人的卷宗、證件上所註明的內容與其出生證上內容不符,則卷宗管理或證件簽發機關、組織首長有責任根據出生證的內容調整卷宗、證件。然而,第123 號《議定》第7條規定,個人若具備確定錯誤是由戶籍工作者或要求辦理戶籍者過失所致的依據,就可以要求改正戶籍。改正戶籍就是更改戶籍簿或戶籍證件正本上的個人資訊。
據2015年《民法》第28條,個人有權在以下場合要求更改姓名:使用該名字引起誤解,影響到其家庭情感、名譽及合法權益;在確定孩子的父親、母親的場合下根據親生父親、親生母親或孩子的要求進行;曾流落,現已找到血統根源的人要求改名等。
因此,僅在具備確定錯誤是由戶籍工作者或要求辦理戶籍者過失所致的依據的場合下;或屬於《民法》第28條規定的場合之一,才可改正出生證。
若你不屬於上述各場合之一,須根據出生證原本上的資訊調整其它證件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