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越中两国边境地方合作走深走实 苏林总书记:德乐省须确立其为连接西原与南中部沿海地区的重要枢纽作用 胡志明市越南国际金融中心正式投入运营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敬献鲜花、上香缅怀革命前辈领导同志 进一步推动越韩合作关系发展 范明政总理:数字化助力—绿色化推广—企业突破—国家远航 苏林总书记:侨胞携手共建日益繁荣幸福的祖国 苏林总书记访柬:不断增进越柬深情厚谊 范明政总理:着力成功落实党“十四大”《决议》 推动国家稳步迈入新发展纪元 苏林总书记圆满结束对柬埔寨王国的国事访问

可以起訴

家住古芝縣的杜明和讀者問:“我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6月就離職。但在我的社保冊上,公司鎖定的時間為2020年12月。我應該怎麼辦?
可以起訴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2014年《社保法》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有責任按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繳納社保費,同時每月按規定扣除勞工的薪資以向社保基金繳費;與社保機關配合向勞工退還社保冊;在勞工按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離職時,給勞工確認社保費繳交時間。僱主的遲繳社保費、挪用社保費(扣除勞工的薪資,但不向社保基金繳納)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自己的權利,你應要求公司按規定補充繳納社保費。  若公司蓄意不實現,你可以建議國家勞動管理機關、社保機關、公司所在地勞動聯團查處或將企業向法院提告以索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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