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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扣除年假?

第七郡出口加工區讀者阮清水問:我與一家保安公司簽訂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今年10月就屆滿。因家境困難,我於3月份呈交離職申請書,公司批准我自5月25日起離職。然而,從5月12日至25日,公司不給我安排工作,卻要求我扣除去年的年例假。請問,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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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或其家庭遇上困難而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資方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但要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事先通知30天。此外,根據《勞動法》第一百一十一及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資方參考員工的意見後就有權規定年例假,但須事先通知員工。對於員工離職或失業或因其他理由而未休或未休完年例假的場合,資方須將員工年例假未休或未休完之日數折算成現金。由此看來,你事先通知的時間超出法律規定,加上公司雖批准你的離職申請書,但蓄意延長處理時間以扣除員工年例假,此舉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上述場合,公司須批准你離職,並且要將你年例假未休完之日數折算成現金結算  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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