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或其家庭遇上困難而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資方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但要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事先通知30天。此外,根據《勞動法》第一百一十一及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資方參考員工的意見後就有權規定年例假,但須事先通知員工。對於員工離職或失業或因其他理由而未休或未休完年例假的場合,資方須將員工年例假未休或未休完之日數折算成現金。由此看來,你事先通知的時間超出法律規定,加上公司雖批准你的離職申請書,但蓄意延長處理時間以扣除員工年例假,此舉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上述場合,公司須批准你離職,並且要將你年例假未休完之日數折算成現金結算 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