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書院回答:據2014年《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給出生的嬰兒辦理報生紙時,申請者必須提交以下證件:
+ 按規定表格,填寫嬰兒出生申報表;
+ 對於沒有《出生證明紙》的場合,就要提供嬰兒出生事宜作證人的確認書;如果沒有旁證,就要有出生事宜的具結書;至於收養的嬰兒,必須持有公權機關簽發嬰兒被遺棄的確認書;對代孕的場合,須要按法律規定出示代孕證明書。
+嬰兒父母持有結婚證的場合,必須出示婚姻關係的證件。
對於嬰兒的父母尚未持有結婚證的場合,辦理報生紙手續時,若男方要求辦理認親手續,那麼,有關機構必須結合辦理認親和登記報生紙等手續。父子認親卷宗包括:
+按規定表格,填寫登記父子、母子認親申請表。
+醫療機關、鑑定機關及其他國內外公權機關確認父子、母子關係的文本。
如果沒有上述文本,申請者必須提供有關父子、母子的關係,如:書信、影片、視頻、家具等等物件作證;同時提供嬰兒是夫妻兩人親骨肉的具結書,並且有至少兩名父母的親戚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