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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弄死他人寵物

寓居巴地-頭頓省秋姮讀者問:我家小巷裡有一家人養了寵物狗,可是狗主偏偏帶牠到我家門前便便。我屢次向街坊組反映,但未果。我丈夫日前正持著開水鍋就見到那隻寵物狗正在門前大便,生氣之下他把開水潑到狗身上致其死亡。狗主要求我夫妻倆賠償5000萬元。我不同意,那人說,將以破壞他人財物行徑為由報警抓我丈夫。
請問,在上述場合,我丈夫要不要賠錢?如果不賠錢,我丈夫是否承受其他處罰?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巴地-頭頓省律師團阮氏妙賢律師回答:你丈夫將開水潑到他人寵物狗身上致狗死亡是破壞他人財物的行徑。

有關行政處罰,據2013年頒行的第167號《議定》第十五條規定,蓄意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物者將被處罰,罰金從200萬至500萬元。

有關追究刑事責任,據《刑事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蓄意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物者將被處罰2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或200萬元以下,但若屬下列場合之一,將被處罰1000萬至5000萬元,被處罰管制3年或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違反上述規定,曾經被行政處罰再次違規;已獲結論犯下此罪名,服刑期間尚未結束又再次違規;給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財物是被害者和其家人唯一的謀生工具;財物是古董、遺物。

有關賠償損失:據2015年《民事法》第一百七十條有關要求賠償權的規定,財物所有者、 對財物持有權的主體有權要求侵犯財物者賠償損失。

據此,違規者除了被行政處罰(或被刑事處罰若屬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場合)之外,還有責任依法向財物所有者賠償所有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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