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據2017年補充、修訂2015年《刑事法》第18條(2018年1月1日生效)有關包庇犯罪行為的規定:若某人事先不知情,但後來發現犯罪行徑、贓物而不舉報或故意作出阻止發現罪犯、調查、處罰工作的行徑,將按上述《刑事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親屬隱瞞犯罪者的犯罪行徑 不舉報,如:長者、父母、親兄弟姐妹、親生子女、妻子或丈夫等人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其隱瞞的是特別嚴重罪行,如:侵犯國家安全或特別嚴重罪行。
此外,有關2015年《刑事法》第19條對隱瞞犯罪行徑而不舉報,作出的處罰規定如下:明知犯罪者準備、已實現或正在實現犯罪行徑而不舉報,就以隱瞞犯罪行徑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若犯罪行為不屬特重罪行,不舉報犯罪者的親屬,如:長者、父母、親兄弟姐妹、親生子女、妻子或丈夫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父母明知自己子女偷竊他人財產而蓄意不舉報、隱瞞罪行是不犯罪,除非其子女犯下特重罪行,如:侵吞財產5億元以上,利用戰爭,緊急狀況犯罪將被判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至於朋友知道犯罪者犯罪行徑而不舉報,該友人因犯下隱瞞犯罪行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事法》第390條有關不舉報犯罪人,視嚴重程度可受譴責或被處罰管制3年或處以有期徒刑從6個月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