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政府總理頒佈的第23號《決定》第七條規定,在規定的暫停繳費期限屆滿後,勞工和僱主繼續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同時為暫停繳費的時間補繳。對於補繳的款項,不必按《社保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支付滯納金利息。但自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的時間結束後,若僱主不為暫停繳費的時間補繳,則按規定須支付滯納金利息。
在暫停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的時間,若勞工滿足享退休制度、撫恤制度或終止勞動合同制度的條件,則僱主和勞工為暫停繳費的時間補繳,以讓勞工可獲享規定制度。
因此,在暫停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費的時間,若勞工到了休年齡,僱主和勞工只要為暫停繳費的時間補繳,就照常獲享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