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答:國家銀行的2011年第二十號《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的外幣現鈔交易須在各合法信貸組織所屬合法外幣交易單位和其各代理處進行。”
另外,上述《通知》第六條規定,與個人實行外幣現鈔交易業務的單位必須實行如下各內容:
+在合法信貸組織的網站上公佈全系統的外幣現鈔交易地點名單。
+向越南國家銀行(外匯管理司)和國家銀行各省和中央直轄市分行通報外幣現鈔交易地點名單。
由此,民眾若要兌換外幣,應到經濟組織的網站登載的各合法外幣交易單位兌換。
若在公佈名單之外的地點買賣外幣,則按2014年第96號《議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a項被判涉及“在非法外幣兌換單位買賣外幣”行徑,並被罰款從8000萬至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