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厚律師回答: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保安公司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須提供車證。這樣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以確定你對已丟失的摩托車的所有權和賠償價值,同時也是保安公司向國家權力機關報告的依據。
對於此場合,你可以聯繫辦理車證簽發手續的公安機關以提取此前用於辦理車輛註冊手續的卷宗或提議該機關簽發證明你是車主的確認書。然後,你可以將上述資料向保安公安提供,以要求賠償。
家住第一郡的阮明和問:我在一棟高層大樓當保安人員。在我上班時段,一位顧客的摩托車失竊(有拿存車卡)。保安公司已向那位顧客賠償,但後來卻要求我須退還賠償金。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阮文厚律師回答:對於上述的場合,為了確定對損失的賠償責任,先要審議你與保安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若合同有註明關於保安人員對車輛丟失一事的責任的協議內容,則對損失的賠償責任按照所簽訂的合同。
2015年《民法》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法人須對下屬在履行法人交付的任務時造 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後,法人有權要求肇事者依法退還賠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你在值班期間丟失了顧客的摩托車,則直接管理的保安公司須負起賠償責任。但然後,公司有權要求你退還法律規定的賠償金。因此,保安公司向你提起的要求是有依據的。
但若有依據可以確定,摩托車失竊不是故意的,且賠償金超過你的經濟能力,則你可以申請公司減少賠償款項(根據2015年《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讀者問:我家住在公寓裡。每天,全家人的摩托車都存放在公寓地下存車場,出入時都刷存車卡。最近,我家在出去旅遊之前,已把車子整整齊齊地放在地下存車場。但後來,我下去取車上班時,卻找不到車子。我已要求公寓管委會檢查攝像頭以確定我的摩托車是否被盜?對於此場合,責任歸誰?我應該怎麼辦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回答:根據2015年《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和第五百五十七條,在將車輛存放在公寓存車場或任何地方,而有拿存車卡及有收費,則存車者與車輛看管單位之間存在了財產寄存合同(對於上述的場合是摩托車)。對於此場合,財產看管者的義務是按照協議保管財產,並將在寄存時狀態下的財產退還給寄存人。若丟失,必須賠償。
同時,根據2014年《住房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寓地下存車場通常不是由公寓管委會而由第三方負責。對於此場合,若車輛丟失,就有權要求車輛看管單位賠償(根據2015年《民法》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不可抗力場合除外。若有存車卡,並且從該服務中收錢,則存車者與車輛看管單位之間存在財產寄存合同,這是索賠依據。若存車而沒有拿存車卡,則沒有依據要求車輛看管服務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車輛存放在公寓存車場時丟失場合,須對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有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場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