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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社會隔離後須注意事項

第十一郡阮文達讀者問:根據政府總理的指導,本市與許多地方從4月23日起停止社會隔離。然而,我國尚未宣佈疫情已結束。請問,民眾現在要是違反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聚眾等防疫規定,是否會受處罰?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從4月23日凌晨0時起,本市與許多省、市不再實施社會隔離。不過,我國尚未宣佈疫情結束,目前還在開展防疫工作。因此,民眾仍要執行關於防疫措施的法律規定。據此,市民須遵守以下各項防疫措施:

第一、在多人地方和公共場所,要戴口罩。若民眾不遵守規定,即不遵守關於潛伏新冠肺炎病毒危機感染者的個人保護措施(2013年第《議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將被罰款10萬至30萬元。

第二、禁止20人以上聚集。市人委會於4月23日公佈停止社會隔離,但若干非必要服務經營單位繼續暫停營業,具體是:美容院、水療店、康復理療館、蒸氣浴和按摩店;娛樂場所、劇院、電影院、婚宴中心、舞廳、酒吧和卡拉OK店等。

民眾不參加在各宗教、信仰及祭祀場所舉行和聚集20人以上的宗教儀式。此外,禁止在公共場所聚眾和舉行20人以上的會議。

個人在防疫期間違反關於禁止經營和聚眾的規定,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組織違反上述規定,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2013年第176號《議定》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三、不散播或分享關於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實信息。根據2020年第15號《議定》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a項規定,個人在社交網上散播、分享虛假及不實信息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違規組織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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