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2015年第28號《議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規定,有了工作就被終止享失業補助金的場合如下:
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工。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不屬於要簽訂勞動合同對象但有錄用決定書的勞工。
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規定(填寫規定本)向就業勞務中心通知已經有了工作的勞工。
故此,正在享失業補助金者有了工作務必按規定在就業勞務中心辦理停止領取失業補助金手續。
此外,按2015年第88號《議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蓄意違規者必須歸還違法領取的款項並被行政處罰自100萬至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