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終止之後,勞動者將享有失業保險制度。辦理失業保險制度的手續如下:享失業津貼的卷宗包括:
●享有失業津貼申請單(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規定的表格)。
●以下其中各份《決定》:勞動合同終止《決定》或已逾期的工作合同;離職《決定》;開除《決定》;紀律並要求離職的《決定》或勞動合同終止《通告》。
●社保冊、人民證、兩張3x4照片(所登記的ATM卡)。
有關失業保險制度的手續,勞動者辦理享有失業津貼的卷宗之後,就進行以下各步驟:
第一、向就業服務業中心繳納卷宗
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終止之後的3個月內,勞動者尚未找到工作並想享有失業津貼,須直接向想領取失業津貼的地方就業服務中心繳納卷宗。
第二、卷宗處理時間
勞動者繳納卷宗之後的15天內,仍未找到工作,要聯繫就業服務中心以確認享失業津貼的卷宗。
從就業服務中心接受卷宗之後的20天內,將發出享有失業津貼《決定》,同時向勞動者退還有確認的社保冊。
對於勞動者不獲享有失業津貼,就業服務中心須書面通告並說明理由。
有關享有失業津貼的時間:從繳納卷宗之日的第16天算起。
第三、領取失業津貼
從收到享有失業津貼《決定》的5天內,地方社會保險機關將向就業服務中心支付第一個月的失業津貼,附加醫保卡。
如果沒收到就業服務中心的暫停或停止享有失業津貼《決定》,社保機關將會在每月獲享失業津貼的12天內支付失業津貼,從當月享有失業津貼之日算起。
第四、勞動者每月匯報求職情況
在獲享失業津貼的期間,勞動者每月須直接向正在獲享失業津貼的就業服務中心匯報尋找工作情況(依時並帶備失業津貼《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