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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和辱罵親人的行為

福門縣讀者阮文心問:我哥哥與我們分居,但他屢次回家辱罵我母親和毆打我及我子女。該情況延長了幾十年,我哥哥一直回家鬧事20至30分鐘後就走,我要怎麼辦?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高建法律公司高世論律師答:毆打你母子倆的行為已違反了第167號《議定》第四十九條的侵犯家庭成員健康條款。毆打及造成家庭成員身體受傷害的行為將被罰款100萬至150萬元。以下其中一種行為將被罰款150萬至200萬元:使用器具、器皿或任何物件傷害家庭成員身體;在因受家庭暴力而受傷和必須急救的場合,不及時送受傷者到醫院急救或在受傷者治療過程 中卻不照顧,受傷者拒絕的場合 除外。

過去10多年一直辱罵你母親的行為已違反觸犯家庭成員名譽及人品行為的第167號《議定》第五十一條,侮辱、吹毛求疵、觸犯家庭成員的名譽及人格,將被罰款50萬至100萬元。以下其中一種行為將被罰款100萬至150萬元:揭露或傳播家庭成員的隱私秘密資料以觸犯其名譽和人品;利用傳媒以觸犯家庭成員的名譽及人品;傳播單張、文章、圖片和音樂以觸犯受害者的名譽及人品。

令兄行為將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被追究關於虐待自己祖父母、父母、夫妻、兒孫和撫養者等罪行的刑事責任,具體是:虐待自己祖父母、父母、夫妻、兒孫或撫養者造成嚴重後果,或曾因此行為受行政處罰而重犯者,將被警告和管制3年或被判3個月至3年徒刑。

因此,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舉報以處理,同時要求保護本身和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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