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2008年《陸路交通法》規定,嚴禁在機動車上加多不符合汽車生產商所設計的照明燈。2016年第46號《議定》規定,對在車子後面多安裝照明燈的駕駛者進行處罰80萬至100萬元。2019年第100號《議定》取代了第46號《議定》,對上述行徑的處罰規定擴大了處罰範圍,如果在車子前面、後面、車子頂部、車子底部、車子兩旁等位置,多安裝照明系統都被處罰。
具體是,第100號《議定》第十六條第三款a項規定,在車子前面、後面、車子頂部、車子底部、車子側面、車子兩旁等位置多安裝照明系統,駕駛者將 被處罰80萬至100萬元。同時,駕駛者被吊銷駕照1到3個月,沒收多安裝的照明燈。故此,您在車子頂部多安裝照明系統是違反法律規定,將會按上述條款的規定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