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陳海德律師答:不少女人在結婚之后以為家庭經濟大權一定由自己來管才行,而且掌管丈夫所有的經濟還可避免他大肆揮霍。然而,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都有各自的消費需求,每個人都有權管理自己賺到的錢以用於正當目的。
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不讓家庭成員使用共同財產於正當目的被視為經濟上的家暴行為,可被罰款30萬至50萬元。
《家庭與婚姻法》第33條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倆在婚姻期間創造出的財產、勞 動所得的收入、產銷活動所得的收入、私有 財產所帶來的花紅、利息,以及其他各種合法收入。
據此,在結婚後,雙方的工資都屬於共同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由此,對於使用共同財產和解決所發生的糾紛一事,夫妻倆應該一起協商,避免財務糾紛變成夫妻不和的導火線。
若你已再三說服,而夫妻倆仍無法達成共識,你可向鄉級公安反映,因為對這一經濟方面家暴行為處罰一事由鄉級公安長決定。希望你的妻子將理解你的心情,從此適當地調整自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