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民身份證,可否領取一次性社保金?
本市讀者阮雄問:我最近在本市某郡社保機關申請領取一次性社保金。但在我出示人民證時就被拒絕,因為沒有公民身份證。社保機關人員解釋說,根據現行規定,對於申請領取一次性社保金者,須有公民身份證或個人定名編號。社保機關的這樣規定是對嗎?
市社保機關回答:市社保機關於5月20日頒佈了第2659號《通報》,關於在登記參加社保、醫保時補充申報公民身份證資訊、個人定名編號。
據此,對於醫保新發、延期卷宗,要求參加者在TK1-TS表格上申報個人定名編號或公民身份證資訊以集合到D02-LT表格、D03-TS表格或D05-TS表格。
對於正參加社保、醫保者,若需要調整參加社保、醫保的資訊;需要解決社保制度;需要申請再發社保冊或調整社保冊上資訊,須在TK1-TS表格上申報個人定 名編號或公民身份證編號以補充或調整(若有)。
對於正保留社保金者,若需要解決社保制度、再發社保冊或調整社保冊上資訊,須在TK1-TS表格上申報個人定名編號或公民 身份證編號,直接向社保機關提交以補充或調整。
對於投保者未有個人姓名編號或公民身份證的場合,可以聯繫常住地鄉級公安申請發給個人定名編號。另外,參加者可以在居住管理公共服務網站(https://dichvucong. dancuquocgia.gov.vn/)在線搜查個人定名編號。
因此,對於未有公民身份證的參加社保者,若需要領取一次性社保金,須返回居住地申請發給或在線搜查個人定名編號。
公民身份證持有人是否要攜帶駕照?
在公安部最近舉行,關於《確保陸路交通秩序安全法》草案的在線問答論壇上,讀者問:現在,駕照已集成於芯片公民身份證。那麼,在需要的場合下,民眾是否要出示駕照?還是只需出示公民身份證?
公安部交通警察局宣傳指引與交通事故查處科副科長上校回答:在過去期間,駕照得到集成於公民身份證,以有效地開發國家居民數據庫,提高國家對將其他專業數據庫與國家居民數據庫連接工作管理效果。
駕照得到集成於公民身份證一事將有助減少一些行政手續、減少給民眾帶來麻煩的若干中間行政手續,例如:對於駕照新發、換發、再發手續,可以在任何地方(常住地、暫住地)辦理,而不必像此前須辦理確認手續。
與此同時,公民居住地的任何改變都將在居民數據庫中更新,便於公民的行政事項(受罰、違規通知等)和國家對陸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謝氏紅明上校告知,根據越南參加簽署的《陸路交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持有駕照;《陸路交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必須公認符合公約規定的國家駕照。
同時,根據2008年《陸路交通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司機在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符合正駕駛之車的駕照。
根據上述各項規定,對於與駕照有關的規定,《確保陸路交通秩序安全法》草案必須內化《陸路交通公約》規定的各項內容;承繼《2008年陸路交通發法》。
謝氏紅明上校肯定:“因此,民眾 在駕駛摩托車參加交通時,必須按規定攜帶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