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保機關回答:2014年《社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產子的女勞工,享產育制度的條件是在產子之前12個月繳納滿6個月社保費。對於阮氏紅讀者的場合,若於2021 年2月產子,則在產子之前12個月(從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內的社保費繳納時間只有5個月(從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以按2014 年《社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是不滿足獲享產育制度的條件。據2014年《社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第三款和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以及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於2015 年12月29日頒佈,詳細規定及指引落實《社保法》若干與強制性社保有關條款的第59號《通知》第六條第四款,僱主每月繳納社保費,同時扣除勞工的薪資以繳納社保費。若勞工在一個月內沒有工作、沒有領取薪資,休病假14個工作天以上,則不要繳納社保費。在公司停止營業期間,勞工沒有領取薪資,所以沒有扣除和繳納社保費的基礎(不允許補充繳納),因此這段時間不計入享社保制度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