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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雙方妥協的承諾不違法

新平郡黎明欣讀者問:按《勞動法》規定,勞工可與多家勞工使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然而,按公司與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勞工只能給一個勞工使用單位工作(即我們公司)。這樣的合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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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法律公司經理胡原禮律師回答:按《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可與許多勞工使用單位簽訂多個勞動合同,但確保履行合同上的所有承諾。這樣,勞工有權承諾只在一個勞工使用單位工作。該承諾是由雙方妥協的,一旦妥協了就要履行。至於勞工不同意在唯一一個勞工使用單位工作就可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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