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回答:需要調動其他警察力量、鄉級公安配合的場合是巡邏、檢查陸路交通安全秩序。其他警察力量包括:秩序警察、快速反應警察、機動警察、社會秩序行政管理警察……
據2010年第27號《議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陸路交警與其他警察力量配合的場合是巡邏、檢查陸路交通安全秩序。其中有根據獲權力機關批准的計劃及陸路交警的指導進行巡邏、檢查;在沒有交警陪同巡邏和檢查陸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情況下,按權限進行行政處罰。
據2016年第46號《議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秩序警察可處罰如下若干違規行徑:
對於汽車
●佔用部分路面停泊,不按規定停泊於有危險警報標誌的地方。
●在都市區、人口密集居民區於晚上10時至翌日清晨5時按喇叭。
●不遵守停泊規定、在與鐵路交叉的路段停泊、在鐵路安全區域內停車、泊車。
●在與鐵路交叉的路段掉頭。
對於摩托車
在都市區、人口密集居民區連續按喇叭、加大油門(在執行任務的優先車除外)。
參加交通時,駕駛者,坐在車子後位的人不戴安全帽或不按規定繫好安全帽。
在路面停車、泊車阻礙交通;聚集三輛車以上佔用路面、隧道;不按法律規定在路面、人行道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