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對上述問題的法理依據獲規定在第36號《案例》(於2020年2月25日頒行)。據此,第36號《案例》的內容是,某市人委會已頒行回收、取消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決定》。原因是在簽發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土地面積內容有了錯誤。然而,上述回收、取消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事不會讓土地所有者失去了所有權。原因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事已完成,並在簽訂合同時,雙方都沒有發生任何糾紛。此外,在銀行抵押土地使用權證書是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此合同仍保持效力。
根據2005年《民事法》第411條規定,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認為,信貸合同失效只是因為合同中的紅簿被回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實際上,如果發生和案例類似的情況,法院就根據案例解決。然而,如果信貸合同發生糾紛,雖然紅簿因土地面積有錯誤而被回收,但是與銀行簽訂的信貸合同仍保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