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贡西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越北律师表示:是否需要履行申报义务,须依据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来确定。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劳工是指经常为一个或多个家庭从事日常家务工作的人员,以及雇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场合,如果通过服务提供公司聘用钟点工,由雇主向公司支付费用,且公司直接负责招聘、管理并与家佣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劳动关系是在家佣与服务提供公司之间建立,而非在阮燕缘与家佣之间建立。
若阮燕缘未通过服务公司、直接自行雇用家佣,则须根据工作性质,以及户主与家佣之间的约定内容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受2019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是受2015年《民事法》调整的服务合同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