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聯團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發現勞工違反紀律的時間還在《勞動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勞工紀律處分時效。此外,政府二〇一八年第一四八號《議定》第一條第十二款修訂、補充政府二〇一五年第五號《議定》若干條款,勞動使用者在事情發生後才發現勞工違反紀律行為,而勞工犯錯的證據充足,同時還在紀律處分時效,處理方式如下:勞動使用者公佈舉行勞工紀律處分會議的內容、舉行時間、地點,以及《勞動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b、c項規定的與會成員,但要確保那些成員在會議舉行前已獲通知,具有與會資格的成員到齊時才舉行勞工紀律處分會議;一旦收到勞工使用者的通知,與會成員在收到通知的最遲三個工作日要確認參加會議。
若不參加會議,就要通知勞工使用者並說明理由。《勞動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b、c項規定的與會成員之一不確認能否與會,或缺席理由不正當,或確認參加會議但最後卻缺席,勞工使用者仍進行勞工紀律處分。因此,對於陶清潔讀者所提及的場合,只要勞工犯錯的證 據充足,公司可以進行勞工紀律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