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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絕出庭作證?

寓居本市新富郡新山二坊阮美讀者問:我曾目擊兩戶鄰居互相毆打,而且也給公安錄取了口供並在口供上簽名。
不久前,我又收到法庭傳票要求出庭,但我不想去,因為錄口供後,其中一戶肇事家庭似乎很生氣,多次責怪我不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就亂說話。我怕會遭報復,所以不想牽涉其中。我可以拒絕出庭嗎?要是不出庭會否被處罰?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本市富潤郡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阮德霖律師回答:按照《刑法》規定,證人是知道與罪犯、案件消息來源有關細節的人,而且獲具有進行訴訟權限的機關傳召前來作證。
證人有權:
-獲通知、解釋此法律條文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在受到威脅時,要求傳召機關保護自己與親人的性命、人身安全、聲譽、人品、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對具有進行訴訟權限的機關、執法者給與自己作證有關的決定、訴訟行為進行投訴;
-獲傳召機關支付路費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證人有義務:
-根據具有進行訴訟權限機關的傳票出席。在沒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沒有受到客觀阻礙的情況下蓄意缺席,而缺席導致有關罪犯、起訴、調查、審訊的消息來源解決工作受阻,可能會被拘留;
-誠實闡述自己對罪犯、案件所知的細節以及獲知的原因。
證人在沒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沒有受到客觀阻礙的情況下作偽證或拒絕申報,迴避申報,必須按《刑法》規定接受刑事處分。
對於上述情況,阮女士已被訴訟機關確定為證人,所以具有要求保護安全的權利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出庭作證的義務。一旦已被傳召出庭就必須執行。
要是阮女士已充分錄取了證人口供,而且已向法庭申請缺席審訊,那麼,法庭會審視。缺席一事必須具備兩項條件:具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受到客觀阻礙以及缺席不對審訊過程造成影響。
能否缺席將由法庭決定。要是法庭已傳召出庭,如果缺席會影響審訊過程,那麼,阮女士就必須出庭。否則將會按照法律規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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