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鄧誠智律師答:關於獸醫、種畜、飼料領域的行政處罰的第119/ 2013號《議定》獲按第41/2017號《議定》作修訂、補充;有對犯此行為的調整規定。據此,在第13條第1款規定,對於違反檢查屠宰、粗製、加工畜牧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規定中,違反以下其中之一的行為將被罰款200萬至300 萬元:在未經職權機關准許的地點屠宰動物;關於場所、裝設備、用具、水源、屠宰者等不確保獸醫衛生條件的情況下屠宰、粗製、加工動物及其產品;不向獸醫機關登記實行屠宰監察等。
因此,不正確地屠宰、不確保衛生條件及不向獸醫機關登記等行為也被按照上述情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