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2019年《勞動法》(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犯以下行為將被解僱:
●勞工在工作場所偷竊、貪污、賭博、蓄意攻擊他人、吸毒。
●做出對僱主帶來嚴重利益損失、財物損壞的行徑。
●在勞動法規中有規定禁止在工作場所性騷擾行徑。
●已被處以延長調升薪資時間的紀律處分,而在執行期間仍再犯。
●已被處以革職的紀律處分,可在執行期間仍再犯。
●沒有正當理由曠工,從擅自離職的第一天算起在30天內累計曠工5天者,在365天內一共擅自曠工20天者。
故此,按現行《勞動法》規定,新的《勞動法》已經補充在工作場所做出性騷擾行為,將被解僱的規定。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三條第九款定義: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在工作場所對他人有淫穢性質行為,而該人不想有或不同意。
工作場所是指由僱主安排或與勞工協商實際上班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