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和衛生部的2013年第28號聯席通知,因打傷、疾病和職業病所造成的身體損傷規定,若斷了食指(截斷手指-手)受傷比例將從11%至15%。
據2015年《刑事法》第134條規定,蓄意傷人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從11% 至30%或11%以下,及所屬以下場合,如:持利器、傷害兩人以上、給受害者造成永久性輕微殘疾等,將被處罰管制3年或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據此,若你丈夫蓄意給你造成上述比例的傷害,按規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蓄意傷人罪會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本市讀者阮氏玄問:最近因不想再添孩子,我和丈夫發生爭吵。在爭吵時,我丈夫打破碗碟和打我。被丈夫打,我跑進房裡關門卻被他阻止,他突然使勁踢門,不幸夾斷了我的食指。
請問,被夾斷食指的受傷比例是多少,我丈夫的行徑可稱為蓄意傷人嗎?若我控訴,丈夫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