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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十五天仍可上訴

阮雲龍讀者問:我是貸款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我有參與初審庭,但於宣判之日,我因病住院診治,無法參與。出院後,我接到判決書,於翌日就提出上訴。然而,初審法庭以“從宣判日起15天期限已過”的理由不接受我的上訴。請問,法院這樣的回答對不?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本市律師團律師答:按《民事訴訟法》第273條,初審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從作出判決日起15 天內;對於向法庭上訴的當事人,機關、組織代表或個人不參與初審庭或在宣判時不在場,但有正當的理由的場合,上訴期是從接收判決書或判決公佈日起15天。
因此,在宣判時,你因住院,不能參與被視為正當的理由。因此,你的上訴期是從你接收判決書或判決決定公佈起,不是作出判決日起15天。你可將有醫院   的留醫證明書向法院提交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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