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姿讀者問:近日,棄嬰事件頻發,難免令人心酸。具體是,於6月8日在河內市山西鄉青美村,民眾發現天后廟後邊的沙井有一個嬰兒被遺棄。經兩天挨餓和在40攝氏度太陽暴曬的情況下,該棄嬰力竭身亡。
本市6月4日,民眾也發現一個嬰兒被拋棄在平政縣永祿B區路邊。他體重2.5公斤,臍帶未切斷,健康狀況不佳,呈現感染。他沒有隨身物品也沒有聯繫方式。
請問,按法律規定,母親遺棄嬰兒將被如何處罰?
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據2016年《兒童法》第六條規定,嚴禁對兒童作出奪取性命、丟棄、置之不理、拐賣、綁架、掉包、佔有等行為。此外,該法規第二章也詳細規定孩子的權益如生存權、獲得撫養、照顧健康。這證明,法律對兒童已經制定具體權益和禁止對其實施的行為。因此,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就按法律懲處。
有關行政處罰,第144號《議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也規定,蓄意將孩子遺棄在公共場所、 置之不理、強迫兒童離開家庭、讓兒童自生自滅、不關心、照顧、撫養、讓兒童落入特殊處境的父母、監護人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元。違規者必須採取克服後果的措施就是履行照顧、撫養義務。
至於情節惡劣的場合,將以2015年《刑事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殺害或遺棄剛出生嬰兒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因受落後思想影響或在特殊情況下遺棄親生孩子導致其死亡的母親將被處罰管制2年或從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