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答:誰都不想陷入類似的情況。然而,已導致人命攸關的後果,仍要對其採取制裁措施。按《陸路交通法》的第18條第3款d點,車輛駕駛者在陸路上停車或泊車,“在未確保安全條件時,不得開車門、讓車門開著或讓乘客下車”。
《刑法》第202條規定,開車門不慎致人死亡是違反陸路交通工具駕駛規定,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不同的後果,而將採取不同的制裁措施。陸路交通工具駕駛者因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定,導致他人受生命或體康、財物嚴重損傷(導致1人死亡;引起1到2人受身體損傷,總受傷率從31%以上;造成從5000萬到5億元的財物損失等),將被罰款從500萬元到5000萬元、同時受非監禁勞改至3年或從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導致的死亡人數為3名以上;引起多人受身體損傷,總受傷率200%以上;造成15億元以上的財物損失等,則被視為導致嚴重後果的場合,將受從7至15年的有期徒刑。
違反者還可能在從1年到5年的時間內被禁止擔任某一職務、禁止繼續從業或禁止做某一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