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2018年第146號《議定》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連續參加醫保的時間是下一張醫保卡上使用期限緊接前一張的時間,間斷投保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另外,越南社保機關在得到衛生部的同意之後,已頒行關於根據社保編號簽發社保冊、醫保卡的規定。據此,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據社保編號向投保者簽發醫保卡,以避免一人獲發多張醫保卡的場合。至於社保編號發行醫保卡一事還便於管理工作,有助確定每個投保者連續投保滿5年的時段。
因此,對於已停繳醫保費,但後來又想繼續投保場合,只要聯繫並向社保機關(發行醫保卡之地)提供社保編號以更新投保者名單資訊及繳費。
屆時,若醫保費繳納時間間斷不超過3個月,則按上述規定,此前的醫保費參加時間仍獲計入確定連續投保滿5年時段的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