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據越南勞動者的《勞動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到國外工作的勞工屬以下場合:
●與勞務企業簽訂輸出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合同。
●與中標企業或中標組織、個人簽訂輸出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合同。
●以提高手藝為由與企業簽訂輸出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合同。
●個人合同。
因此,不屬上述形式其中之一的場合到國外工作的勞工都被視為非法輸出勞工的行徑。
視非法勞工在國外所犯的行為,而採取不同的處罰形式。
不在國家職權機關登記個人勞動合同的赴外勞工將被處罰200萬至500萬元。(據2013年第95號《議定》第三十五條)出入境不辦理手續(違規越境)的行徑將被處罰300萬至500萬元。(據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十七條第三款a項)至於勞動合同到期、居留逾期仍違規滯留國外;潛逃勞動合同上所規定的工作單位;入境所在國後不按合同規定到工作場所等行徑,將被處罰8000萬至1億元。
除了按越南法律規定的處罰之外,非法勞工還被所在國法律懲處,如:拘留、罰款、強迫回國。
故此,不通過合法途徑到國外工作的勞工將面臨越南法律重罰。同時面臨所在國法律的懲處,以及遭遇許多風險◆